滨州学院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滨州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滨州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滨州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学校全称:滨州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教育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颁发证书:学生思想政治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至少获得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所得学分结构符合要求,不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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