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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字〔〕3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泰山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泰山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泰山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5名(其中养老服务领域5名左右),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泰山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泰山和谐使者重点从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泰山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