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年20余次调研、座谈,30余次修改,23日,我市首部实体性法规《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获批,将于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
年8月1日起,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
成为山东省设区的市中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
立好“首法”,选题非常关键。
“既要突出我市地方特色,又要实用可操作,让市民易于遵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泰山生态保护、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垃圾分类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等都是首法“备选项”,而经过深度调研论证,最终确定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作为“首选”。“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工作脱颖而出这绝非偶然。”参与该项工作的同志补充道,泰山是世界首例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是世界独一无二的,泰安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先把对泰山生态的保护和管理作为立法首选,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要求的贯彻落实,也是我市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国家号召的实际行动。
历经两年20余次调研、座谈,30余次修改泰安“首法”的出台是一个“千锤百炼”的过程,不仅要“瞻前”,不能与上位法冲突,还得要“顾后”,实施后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据介绍,在近两年的调研论证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等有关专委会,多次与市政府法制办、泰山景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同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市民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提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核把关。“最初这部法规的题目是《泰山管理条例》,后来我们经过多方论证、考察,认为在泰山的保护管理中最重要的是生态保护问题,因此,在全国各地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我们将法规题目更改为《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生态保护的含义,不仅限于对泰山自然环境资源的保护,还包括文化文物、人文历史等方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审三通过”程序层层“把关”之后,上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终获批准。
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体现地方特点,可操作性强等都是立法者追求的目标。《条例》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管理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特别对在泰山景区内从事与林木、泰山石、水资源、野生动植物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活动加以规范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作为我市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将我市目前在泰山生态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和典型的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了上位法与泰安地方实际实现无缝连接。
这仅仅是泰安地方立法的一个开始。年至年期间,《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泰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16件项目被列入了地方立法规划。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将主动探索,走出一条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具有泰安特色的立法之路,为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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