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油不合格口罩伪造厂名泰山区市场监管局

5月11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4月份案件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

案件(一):泰安市泰山区宝圣酱菜园销售不合格酱油案

经抽检泰山区宝圣酱菜园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酱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由裁量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山东山口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口酱园一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酱油和醋案

经抽检山东山口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口酱园一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酱油和醋。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由裁量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伍元整(¥.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贰拾伍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三):泰安市泰山区霍明百货商店销售的口罩伪造厂名无厂址案

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办法》第三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二条(二)裁量标准,1.责令改正;2.没收伪造厂名无厂址的口罩(个);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00元)

案件(四):泰安市泰山区理想广告传媒中心违法广告案

泰安市泰山区理想广告传媒中心当事人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其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就为其制作发布四期房源热销的户外广告,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罚款人民币1元整。

案件(五):泰安市直通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擅自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案

泰安市直通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审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元整。

案件(六):泰安市泰山区粉红工厂护肤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案

泰安市泰山区粉红工厂护肤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1、没收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案件(七):泰安市泰山区查伟果蔬店因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泰安市泰山区查伟果蔬店经抽样检验,泰安市泰山区查伟果蔬店销售的商品:1、香蕉吡唑醚菌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1.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伍仟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案件(八):泰安市弘康药业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该公司销售84消毒液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号)第十条,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玖拾玖点伍元整(¥.5元);3.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柒点伍元整(¥.5元)。

案件(九):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陆拾捌点壹零元整;2.没收剩余过期食品众望小麻花59袋、心宠骨头饼干30罐;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案件(十):山东中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泰安东岳大街加油站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

年3月6日,当事人以“凡进站加油客户即可免费领取医用口罩2个”的内容进行宣传,而消费者在中胜加油站加油后,实际领取的是普通级口罩,并非医用口罩,与其宣传的内容不符,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此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案件(十一):耿学利无照经营日用百货案

年2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邱家店镇栗林庄村卧龙小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耿学利未办理《营业执照》正在经营日用百货,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日用百货;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案件(十二):唐庆勇无照经营生肉案

年2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邱家店镇栗林庄村卧龙小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唐庆勇未办理《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生猪肉;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生猪肉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案件(十三):朱兴明无照经营生肉案

年2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邱家店镇阜城大街红路灯十字路口路南的一生猪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朱兴明未办理《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生猪肉。当事人无照经营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生猪肉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件(十四):泰安莲花生大药房有限公司邱家店分店涉嫌购进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KN94口罩案

年3月5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泰安莲花生大药房有限公司邱家店分店购进的KN94口罩,除了日期(.02.02)外,无厂名、厂址等。该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GB/T-“8.2标识a制造商名称和地址h生产日期推荐使用时间(小时)及贮存期”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三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KN94口罩个;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案件(十五):泰安市瑞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案

年3月9日执法人员到泰安市瑞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铆焊车间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未经检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百七十二条,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特种设备作业(叉车)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件方可上岗;3.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案件(十六):泰安市泰山区高兴壹锅鲜牛肉火锅店涉嫌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牛肉案

泰安市泰山区高兴壹锅鲜牛肉火锅店所进购生牛肉抽检不合格,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人民币元。

案件(十七):泰山区婉豆百货超市销售“三无”产品案

泰山区婉豆百货超市销售“三无”产品,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元;罚款人民币元。

案件(十八):泰安市绿地药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案

泰安市绿地药业有限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1号)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58号)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口罩购销差价超过35%,非法获利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元、加处元罚款,合计元人民币。

案件(十九):泰山区万宁大药房水牛埠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接举报,对泰安市泰山区万宁大药房水牛埠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零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年1月24日-1月28日,销售医用隔离口罩(慧心通成人款),进销差价为%,其行为未执行《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58号)文件的规定,违反了《价格法》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元,合并罚没款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件(二十):泰安市泰山区宁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卫生所经营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经查,泰安市泰山区宁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卫生所售卖的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案件(二十一):泰安市泰山区瑞瑶百货超市销售的商品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案

泰安市泰山区瑞瑶百货超市销售的商品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案件(二十二):泰安市泰山区岳秀超市分装销售的商品使用伪造商品条码案

泰安市泰山区岳秀超市分装销售的商品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案件(二十三):泰安市康福阳光贝贝商贸有限公司贝乐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泰安市康福阳光贝贝商贸有限公司贝乐分公司销售的迪辅乐安赛乐益生菌、迪辅乐安双歧益生菌、迪辅乐安比诺益生菌、迪辅乐安比宝益生菌的宣传卡片上宣传功效,且不能提供其出处,是虚假宣传行为。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元)。

案件(二十四):泰安市弘康药业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泰安市弘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84消毒液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第十条,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陆元整(¥:.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捌拾元整(¥:.00元)。

案件(二十五):泰山区宋其军副食品门市部违法销售超期食品、标签标示不合格食品案

年0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泰山区宁家结庄进行检查,发现泰山区宋其军副食品门市部销售超期食品、标签标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三佰壹拾肆元整(¥.00元),没收三惠牌蔬菜圈陆箱。2.罚款:人民币三万捌仟陆佰捌拾陆元整(¥.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00元),上缴国库。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倪方圆据泰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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